姓名: | 吴超 | 登记时间: | 2017-09-20 16: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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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尊敬的陈市长: 您好 朔州市住建局2016年09月29日下发的《市住建局全力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中“对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企业必须无条件实施供热计量收费“世纪星城小区一期房屋在购房交付配套费时缴纳了一笔热计量表的钱,但是自2012年购房至今,并未享受到热计量收费,而是继续按照房屋面积缴纳供暖费,请问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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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朔州市再生能源热力有限公司 | 答复时间: | 2017-10-09 11:44:37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提交的问题收悉,经领导批示,我们将您的来信转朔州市住建局处办,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朔州市再生能源热力有限公司进行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世纪星城一期用户所安装的热计量表既不是我公司指定的厂家生产的热计量表,也不是由我公司施工安装的,存在质量问题;该小区所安装的热计量表都是通过电池电量供电显示读数,安装时间距现在已过5个采暖期,90%以上热计量表已不具备读数功能,同时不具备热计量表数据上传功能,无法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鉴于上述原因,故无法实施计量收费。 特此回复。
朔州市再生能源热力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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