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17〕33号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朔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朔州市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5-2030)》《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朔州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在朔州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为:北部西侧起点从北环路七里河左岸开始,沿北环路→张辽路→长宁街→武周路→广安东街→招贤路→朔神路→北同蒲铁路→南环路→西环路→民福西街→七里河左岸到北环路所围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为《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Ⅱ类燃料: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17年10月19日前拆除,改用管道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从2017年10月20日起,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由朔城区人民政府和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管辖范围负责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9日
主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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