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平鲁区古城小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2016年09月26日 来源:平鲁区政府网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平鲁区古城小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 

  201646 

   

  朔州市平鲁区古城小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加快古城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规范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平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古城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古城小区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建设北路、南至井东街、西至胜利北路、北至明珠街。规划区内以石头坡为东西界,五道街为南北界划为东北、西北、西南、东南四个片区,具体征收时段以征收公告为主。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征收区域内共有居民642户,占地面积约500余亩。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  

  (四)房屋征收主体: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朔州市平鲁区井坪街道办事处筹备处。  

  (六)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90天,具体签约时间以 

  房屋征收决定中规定时间为准。  

  二、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定。被征收房屋面积指被征 

  收房屋院落四至范围内的面积,具体数目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字确认的清丈面积确定。  

  (二)被征收价值的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确定,单价由评估总价和应补偿面积的商数确定。  

  (三)征收安置办法。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办法。采取首套安置房和原地回迁安置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安置。 

  1)首套安置房分配办法。为推进棚改工作,首套安置房采取购买存量商品房解决安置房源的办法。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分配原则。首套安置房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的因素,按清丈整体院落一户一套的原则分配。 

  选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清场顺序选房。 

  应补偿安置面积与首套房户型的选择。根据清丈安置面积和房源户型的实际情况,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对于清丈补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被征收人,可优先选择130150平方米之间的户型;面积在500300平方米之间的,可优先选择100120平方米之间的户型;面积在300200平方米之间的,可优先选择8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优先选择6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面积小于45平米的,原则上只能挑选最小面积首套安置房,45平方米内部分不结算差价。大于45平米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建设综合成本价补足。清丈应补偿面积大于45平米的被征收人选择户型时清丈应补偿面积可以上下浮动10% 

  2)原地回迁安置办法。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清场顺序选房。应补偿面积减去首套房安置面积剩余部分为原地回迁安置面积。原地回迁安置面积小于等于45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只能选择45平方米以上最小户型进行产权调换,45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45平米以上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建设综合成本价补足。 

  应补偿面积大于45平米的,选择安置房整套数后剩余部分不足最小户型一套面积时,剩余应补偿面积大于或等于最小户型面积50%的,用最小户型房屋补偿,超过应补偿面积部分由房屋产权被征收人按综合建设成本价补足;剩余应补偿面积小于最小户型面积50%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用最小户型补偿,超过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补足。  

  2、货币补偿办法。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价格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执行。 

  三、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一)搬迁补助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部分的,一次性支付每平方米5元两 

  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和首套现房安置一次性按每平方米5元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费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临时安置费期限为清场确定之日起至应补偿面积完成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原则上底层和多层房屋的过度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月,中高层和高层房屋的过度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选择货币补偿和首套安置房的不补偿临时安置费;选择原地回迁房安置的,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临时安置费给付面积 

  临时安置费给付面积为应补偿面积减去首套安置房面积。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被征收人的确认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 

  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二)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管理部门档案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三)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所有人确认。  

  (四)原房屋所有人死亡的,以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确认。  

  (五)被征收房屋在历次拆迁安置过程中的清丈、清场、补偿、安置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知情部门认定。  

  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决定征收区块内签约率达到90%以上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被征收人数量和签约比例按户计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  

  七、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规定  

  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复核结果或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平鲁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范围内临街房、商铺的认定及征收补偿 

  政策,另行制定。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平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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