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经济开发区小南国酒楼“6·19”火灾爆炸事故处理结果公告
2015年03月07日 来源:朔州市安监局

  朔州经济开发区小南国酒楼“6·19”火灾爆炸事故已经朔州市人民政府朔政函[2013]115号文批复,现将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3年6月19日,朔州经济开发区小南国酒楼发生一起厨房蒸汽柜鼓风机电线起火引发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6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朔州市委、市政府高度警觉,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发区、公安、消防、安监、住建、卫生、燃气等部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李锦书记为组长,开发区、市住建局、安监局、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质监局、总工会、商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及时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本起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聘请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等程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这起事故是因火灾引起的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这起事故为一般责任事故。

  二、事故经过 

  2013年6月19日晚,小南国酒楼开业前内部试菜,共有两桌招待饭,客人全部是武琴的朋友。19时厨房员工备菜、上菜,20时45分客人吃饭后陆续离去。21时酒楼员工开始吃晚饭,21时05分正在厨房吃饭的员工发现紧挨炒菜灶的蒸柜后下部起火,起火的范围和面积不大,在厨房的员工张银、赵志超、刘扬、蔚小峰等人用灭火器灭火,火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随后蔓延到蒸柜上部的排油烟道口,引燃了排油烟道口的油垢。此时,正在办公室的厨师长刘会新听到厨房有人喊叫,也赶到厨房组织灭火,先后用了十多具灭火器,火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由于灭火器干粉和烟气很呛,酒楼的员工陆续撤离室外。在灭火过程中,厨师长刘会新电话向酒店经理李武龙进行报告,李武龙又向酒店老板武琴进行报告。约21时21分50秒,过路的开发区执法大队队员吴雨志发现该酒楼冒烟起火,立即电话向“119”报警。21时23分13秒,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特勤、战保、城区3个中队到现场处置,21时27分位于开发区境内特勤中队的3台消防车和13名消防官兵(中队距事故现场2.5公里左右)首先到达事故现场,立即询问酒店员工,确认冒烟部位、是否有人员被困,同时向指挥中心汇报现场情况,请求增援!在消防官兵检查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准备灭火时,约21时30分小南国酒楼内突然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将小南国酒楼门窗、及部分墙体摧毁,造成2人死亡(不包括1名消防战士)、6人重伤(不包括12名消防战士),及其爆炸波及范围内围观群众程度不同受伤。约21时33分,朔城区消防二中队、战备保障队共11台消防车53名官兵随后赶到现场,参与事故抢险。约21时50分,市委、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公安、卫生、富华燃气公司等部门领导先后赶赴现场,切断气源、组织抢险、调集医疗救援人员抢救受伤的群众。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又连续发生2次爆炸,到22时45分事故现场抢险处置结束。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1、小南国酒楼地下室北起第三开间东墙下燃气蒸柜的鼓风机的电源线故障,引燃其绝缘皮,引起蒸柜上部的排油烟风道口及其油垢着火。是造成本次事故起火的直接原因。

  2、小南国酒楼业主及相关施工人员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经朔州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批准,私自将地下室厨房的排油烟道(东西向)埋设于室外的人行道下,并与朔州富华燃气有限公司埋设在人行道下的天然气PE材质的管道(南北向)交叉,且烟道的下底面低于天然气管道,造成天然气PE管裸露横穿于烟道内,直接受油烟气的热作用侵蚀,加之地下厨房起火,火焰延烟道排出,导致PE管强度下降,产生一个朝向酒楼一侧的破口(上下68毫米,左右59毫米),使天然气泄漏并沿排油烟道直接扩散至酒楼内外,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是造成本次事故爆炸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小南国酒楼及其业主未履行消防安全企业主体职责,未进行消防验收,对厨房电器、燃气设备没有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对存在的火险隐患不整改,现场人员发现火情后没有及时报警,延误了最佳灭火时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主要成因。

  2、朔州富华燃气有限公司对本公司铺设的天然气管线隐患排查不细致、不到位,在长达两年时间里未发现“开发区小南国酒楼排油烟道与天然气管线交叉”的重大事故隐患。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主要成因。

  3、现场抢险救援过程中,朔州富华燃气有限公司关闭天然气供气阀门不及时、不彻底,是造成后续二次爆燃、爆炸的主要原因。

  4、朔州经济开发区及其消防、住建等相关部门监管履职不够到位,对小南国酒楼烟道施工和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原因。

  四、处理结果 

  该起事故共追究刑事责任10人,给予党政纪处分的20人;对事故有关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1、武琴,女,忻州市宁武县人,大专学历,群众,小南国酒楼法人代表,小南国酒楼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小南国酒楼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李武龙,男,河南省平玉县人,初中文化,群众,小南国酒楼经理。2011年在湘粤情酒楼装修期间负责后勤保障、装修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对小南国酒楼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杨文厚,男,应县人,高中文化,群众,忻州市工程公司退休职工。2011年在湘粤情酒楼装修期间负责现场监督工作,对小国酒楼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王波,男,山东省博兴县人,高中文化,群众,太原万事达商用厨具厂经理。2011年在湘粤情酒楼装修期间违规设计酒楼的排油烟通道,对小国酒楼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贾晓飞,男,山西省昔阳县人,初中文化,群众,太原万事达商用厨具厂职工。2011年在湘粤情酒楼装修期间负责厨房厨具安装,并违规对排油烟通道施工进行验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梅健护,男,广东省台山市人,小学文化,群众,负责湘粤情酒楼外部装修。2011年在湘粤情酒楼装修期间负责酒楼外部装修,对违规挖排油烟通道且发现排油烟通道内有天然气管道时,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刘杨金,男,河南省淅川县人,群众,湘粤情酒楼装修期间挖排油烟通道人员。2011年在湘粤情酒楼装修期间违规挖排油烟通道且发现排油烟通道内有天然气管道时,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常国清,男,河南省淅川县人,群众,湘粤情酒楼装修期间挖排烟通道人员。2011年在湘粤情酒楼装修期间违规挖排油烟通道且发现排油烟通道内有天然气管道时,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9、杨宝,男,朔城区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朔州富华燃气有限公司巡线员。作为巡线工作直接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20个月的巡线作业中,未能发现安全隐患,特别是在湘粤情酒楼装修期间未发现违规挖排油烟通道,使天然气管道裸露在排油烟通道中,造成天然气管道受热破裂,引发爆炸,严重失职,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0、宋会元,男,朔城区人,中专学历,群众,朔州富华燃气有限公司巡线班班长。作为巡线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巡线员是否履职尽责未能及时掌握,且在湘粤情酒楼挖油烟道期间代巡线员杨宝执行巡线工作,未发现湘粤情酒楼施工危及燃气管线行为,严重失职,特别是在湘粤情酒楼装修期间未发现违规挖排烟道,使天然气管道裸露在排烟通道中,造成天然气管道受热破裂,引发爆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1、李宏峰,男,平鲁区人,大专学历,中共党员,作为朔州富华燃气有限公司安全和管网运行部副经理,负责公司管网安全运行工作,督促、检查管网安全运行工作不力,对巡线人员是否履职尽责未能及时掌握,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建议由朔州富华燃气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政纪处分或处理。

  12、高轶,男,应县人,大学学历,中共党员,作为朔州富华燃气有限公司安全和管网运行部经理,负责公司管网安全运行工作,督促、检查管网安全运行工作不力,对巡线工作情况未能及时掌握,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其党内无职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由朔州富华燃气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政纪处分或处理。

  13、陈继云,男,朔城区人,大学学历,中共党员,作为朔州富华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协助总经理负责分管部门的考核和管理,是公司安全工作负责人,检查、指导生产运行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由朔州富华燃气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政纪处分或处理。

  14、吕川,男,北京市人,大学学历,中共党员,作为朔州富华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工作,是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管理生产运行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并建议由朔州富华燃气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政纪处分或处理。

  同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安监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15、周立飞,右玉县人,大专学历,群众,作为时任朔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招远路片区片长,负责片区城建、安全等方面工作的综合执法人员,在 2011年湘粤情酒楼装修施工私挖排油烟道期间,日常监管巡查不到位,虽对酒楼在绿化带建起50公分左右构筑物推倒过,但未跟进查处,致使留下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因其无职务,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建议开发区管委会将其调离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

  16、高永平,男,朔城区人,初中文化,群众,作为时任朔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负责人,负责中队辖区城建、安全等方面工作的综合执法人员,在 2011年湘粤情酒楼装修施工私挖排油烟道期间,日常监管巡查不到位,虽对酒楼在绿化带建起构筑物制止过,但未跟进查处,致使留下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建议开发区管委会将其调离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

  17、陶鸿,男,垣曲县人,大专学历,中共党员,作为朔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主持工作的副大队长,负责城建、安全等方面的综合执法工作,对下属工作人员执法履职情况未能及时掌握,对事故发生负监管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并建议开发区管委会将其调离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

  18、汤拥军,男,宁武县人,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作为朔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长,负责主管辖区内各类建设行为和燃气管理,对建设局有关工作安排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监管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9、苏正罡,男,朔城区人,中专学历,中共党员,作为朔州经济开发区朔东执委会建设部部长,负责朔东新区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未安排对辖区内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监管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20、王凯元,男,朔城区人,中专学历,中共党员,作为朔州经济开发区朔东执委会副主任,分管朔东新区建设部工作,未安排建设部对辖区内受监管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监管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21、蔚强,男,朔城区人,大学学历,中共党员,作为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2000年9月至2012年4月分管执法、安全工作,2012年5月兼朔东新区执委会主任,在2011年湘粤情酒楼装修施工私挖排油烟道期间,未能有效履行分管领导职责,对事故发生负监管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22、郭明义,男,山阴县人,大学学历,中共党员,作为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2002年至2012年4月分管城建工作,在2011年湘粤情酒楼装修施工私挖排油烟道期间,对建设局监管工作安排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监管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23,赵有报,男,山阴县人,大学学历,中共党员,作为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2012年12月分管城建、执法、消防、安全等工作,未能有效履行分管领导职责,对事故发生负监管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24、王之玺,男,朔城区人,大专学历,中共党员,作为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2013年1月兼朔东新区执委会主任,对朔东新区工作未能有效履行领导职责,对事故发生负监管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25、王晋,男,朔城区人,大专学历,群众,作为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分局建设北路派出所工作人员,负责开发区招远路两侧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湘粤情酒楼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26、麻宝平,男,朔城区人,大学学历,群众,麻宝平,作为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分局建设北路派出所工作人员,负责开发区招远路两侧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湘粤情酒楼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27、冀葆军,男,山阴县人,大学学历,中共党员,作为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分局建设北路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所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未安排制订详细年度消防监督工作及宣传计划,对下属履职尽责情况不掌握,对事故发生负监管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8、吴希尧,男,朔城区人,大学学历,中共党员,作为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分局建设北路派出所所长,负责所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全面工作,对所里日常消防监管工作安排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监管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9、庞宝社,男,朔城区人,大学学历,中共党员,作为朔州消防支队开发区消防大队大队长,2012年12月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小南国酒楼消防安全检查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监管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0、李庆丰,男,应县人,大学学历,中共党员,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任朔州消防支队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现任平鲁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副团)。作为朔州消防支队开发区消防大队原大队长,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负责开发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湘粤情酒楼消防安全检查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监管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1、朔州富华燃气有限公司

  朔州富华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管网工程铺设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将燃气发展规划情况向规划部门申报,对本公司管网安全巡查工作管理不到位,对天然气管线隐患排查不细,在长达两年时间里未发现治理“开发区小南国酒楼排油烟道与天然气管线交叉”的重大事故隐患。现场抢险救援过程中,关闭天然气供气阀门不及时、不彻底,造成后续二次爆燃、爆炸。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同时在事故调查和恢复天然气供气过程中,隐瞒事故现场中压管线有破损漏气现象,不向事故调查组主动汇报有关情况,涉嫌隐瞒后续爆炸原因真相和在事故调查取证中提供虚假证言。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36条、37条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25条规定,建议给予朔州富华燃气有限公司合并处罚120万元。并向朔州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开发区管委会

  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管排查不严,对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开发区建设局、开发区朔东新区执委会日常履职情况管理不到位,应向朔州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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