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数据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我省设立的大数据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定期减免税。
大数据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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