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04月11日 来源:山西省政府网

  

  以大数据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我省设立的大数据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定期减免税。 

  大数据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关闭】 【打印】 (责任编辑:吕文官)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晋ICP备07500137号  晋公网安备 14060202000030 号 网站标识码 14060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