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位一体”推进全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7年05月18日
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山西银监局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关于“五位一体”推进全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各项政策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破解扶贫融资瓶颈,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经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在我省开展政府、银行、保险、实施主体、贫困户“五位一体”的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战略部署,强化全省各级地方政府、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实施主体在助推脱贫攻坚中的协同作用,充分发挥财政、信贷、保险等支持政策合力,全力推进全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支持、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二、工作目标及内容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通过两种方式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第一种是直接支持模式,银行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由贫困户自主使用,通过自主经营或者合作经营实现增收脱贫;第二种是间接带动模式,由银行机构向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贫困户通过与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等实施主体签订帮扶协议,由实施主体通过使用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带动贫困户实现增收脱贫。通过扶贫小额贷款支持贫困户自主经营或合作经营的直接支持模式仍是扶贫小额信贷的主要方式,本指导意见针对的“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间接带动模式是其重要补充,目的是通过实施主体带动贫困户增强自主经营及合作经营能力,逐步实现扶贫与扶智、扶技相结合,强化扶贫效果和可持续性。政府、银行、保险要积极鼓励直接支持模式中的贫困户参加保证保险,享受“五位一体”风险分担机制及保费补贴,不参加保证保险的仍执行现有相关政策。
工作目标。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实施主体、贫困户”五位一体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模式,发挥财政风险补偿和保险保障作用,增强银行扶贫小额贷款投放能力,发挥实施主体带动作用,促进、帮助贫困户增收,实现政策支持与市场化带动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扶贫可持续性,提高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金融服务可得性和获贷率,实现扶贫小额信贷覆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比例有较大增长。
工作方式。“五位一体”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是以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作为实施主体,通过集中使用扶贫小额贷款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的工作方式,“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模式为政府支持、银行投放、保险保障、实施主体使用、贫困户承贷并受益,具体内容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将其承贷的扶贫小额贷款通过帮扶协议委托给实施主体集中使用并获得收益实现增收脱贫。政府对扶贫小额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和贴息,保险公司对贫困户贷款提供保证保险,政府对贫困户贷款保证保险费用进行补贴。
三、基本原则
(一)信用贷款、精准扶贫。“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是对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贫困户同意将承贷的扶贫小额贷款委托给实施主体使用并获得收入的,5万元以下、期限三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发放、财政补贴利息和投保费用、县级政府建立风险补偿金、参加保证保险的贷款,发放对象、发放方式要严格执行国家、山西省有关扶贫小额贷款的政策规定。
(二)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运用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保证保险等方式,建立县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扶贫小额贷款承贷主体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必须由贫困人口本人签订贷款合同,并亲自与实施主体签订带动合同、协议,严禁出现“借冒名贷款”及冒领、截留带动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宣传、尊重意愿。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让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实施主体熟悉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要尊重贫困户意愿,自主贷款、自主投保、自主签订帮扶协议。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各县(市、区)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要积极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保证保险相结合的风险补偿机制,由保险、政府、银行共同分担贷款风险,出现风险后,保险公司、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机构承担风险损失比例分别为70%、20%、10%,叫停、追偿等配套机制在各县(市、区)实施办法中明确。各县(市、区)风险补偿委员会除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外,要加强与承贷银行、承保保险公司的工作对接,根据扶贫小额贷款投放进度及风险情况,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划拨和补充风险补偿金,切实发挥风险补偿作用,做到“应补尽补”、“应补快补”,提高银行机构投放贷款和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的积极性。
(二)做好财政贴息和保费补贴工作。“五位一体”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按现有政策执行,保费财政补贴比例为不高于贷款额的1.5%,保证保险保费低于贷款额1.5%的按实际发生额全额补贴,高于1.5%的按贷款额1.5%予以补贴。各县(市、区)至少每个季度开展一次贴息和保费补贴工作。年底之前,对当年的贷款利息和保证保险费用补贴做到“应贴尽贴”。
(三)明确支持方式和目标。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应组织辖内扶贫部门、银行机构、保险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对贫困户信息进行甄别调查,针对不同贫困户确定不同支持方式。对有致富能力、有致富项目、符合条件、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应通过评级,合理确定授信额度给予直接贷款支持,满足其贷款意愿。对缺乏致富能力、但有贷款需求的,应发挥政府引导、协调作用,由贫困户与实施主体签订帮扶合同,与扶贫、银行、保险机构签订委托支付和委托扣款协议,银行根据协议将贫困户获得的扶贫小额贷款划拨到实施主体,涉及贫困户的合同、协议必须由贫困户本人亲自签署。实施主体与贫困户签订的帮扶协议中,必须明确保底收入。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实施主体开展担保业务,合理降低担保费用,增强实施主体应对市场风险能力。
(四)加大货币政策工具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大扶贫再贷款等政策工具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通过“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模式,增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实施主体信贷支持能力。
(五)加强扶贫金融服务创新,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银行机构要进一步下沉服务重心,做好贫困户和实施主体的金融服务,在对有生产经营能力、有自我脱贫潜力贫困户进行直接信贷支持的同时,要积极推广“政府+银行+保险+实施主体+贫困户”五位一体的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模式,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要与扶贫部门紧密协作,做好实施主体的选择,根据实施主体规模、运营状况等对其带动能力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贷款使用规模,积极与实施主体沟通,对贷款用途及风险情况及时跟踪监督。在做好风险防控前提下,根据实施主体实际需求,合理设计金融产品,还款方式要与生产周期匹配,减轻实施主体还款负担,同时要加强贷后管理和服务,及时跟踪了解实施主体生产经营情况,做好后续辅导、支持,提高金融扶贫服务实效。
(六)开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推广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用于分散风险,巩固扶贫成果。由贫困户与银行机构、保险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匹配。承保保险公司要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降低保证保险费率,不得要求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等中介服务,合理确定保险封顶赔付率。保险机构要共同参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贷款申报等信贷工作。
(七)加强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特别是要针对贫困户、贫困村、贫困乡(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工作,增强贫困户信用意识,主动偿还贷款,减轻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的风险压力。
(八)加强政策宣传。各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要积极对接当地扶贫部门,加强合作,明确分工,包乡包村进行宣传,让实施主体、贫困户了解扶贫金融政策、服务流程,提高实施主体、贫困户金融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引导贫困户增强投保意识,分散风险。充分利用农村综合金融服务站,定期派专门人员进站宣传辅导,同时要主动联系驻村第一书记等扶贫干部,把平台打造成政府扶贫政策、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和贫困户金融需求等各类信息的交汇枢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把“政府、银行、保险、实施主体、贫困户”五位一体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模式,作为全省实现金融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举措,对各县(市、区)“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要加强指导,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各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落实。
(二)明确程序。建立完善、方便、快捷的服务程序,严禁在政策规定以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实施主体设立任何障碍,严格执行扶贫小额信贷各项政策规定,严禁额外增加实施主体、贫困户贷款条件。地方政府、村两委和驻村扶贫干部要加强对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实施主体和贫困户的配合服务。
(三)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是实施“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该项工作负全责,要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措施要细化并具有可操作性,由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择优确定保险机构,要会同银行机构、保险机构确定实施主体及其所带动贫困户,要负责对实施主体帮扶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扶贫部门要与银行机构做好信息对接和共享,向银行机构、保险公司提供贫困户名录及详细信息并及时更新,要做好组织动员、政策协调工作,做好项目咨询、项目指导、宣传培训工作。财政部门做好风险补偿、财政贴息、保费补贴等支持政策落实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银监部门要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政策,调整、完善相关规定,对“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提供监管支持。保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保险市场建设,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业务,为扶贫小额贷款提供保证保险。银行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扶贫部门提供的贫困户信息,对贷款人的资格严格审查,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本人贷款,严禁出现“借冒名”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做好实施主体贷款管理,确保扶贫小额贷款合规使用。实施主体要用好扶贫小额贷款,帮扶合同或协议中必须明确贫困户保底收入,明确由实施主体按贫困户贷款合同期限及时替贫困户偿还贷款。严格履行合同、协议规定,带动收入要足额及时发放至签订协议建档立卡贫困户,切实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脱贫。严禁由于违反合同、协议规定,造成贷款贫困户信用、经济损失。
(四)加强监督考核。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已列入省扶贫成效专项考核,省有关部门将对包括“五位一体”模式在内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现的问题。
(五)解释执行。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山西银监局、山西保监局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201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