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年10月31日 来源:朔州市政府办公厅

  朔政办发〔2017〕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7日

 

  朔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晋气防发电〔2017〕8号)要求,为有效防治采暖季天气重度污染,确保我市空气质量目标任务的完成,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采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组织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力促进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打好蓝天保卫战。

  二、错峰生产任务

  (一)建材行业。水泥企业(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等建材企业,全部实施停产。

  错峰时间: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31日

  错峰要求: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建材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于2017年10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炭素行业。〖HTF〗炭素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水平,实施停限产;

  错峰时间: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31日

  错峰要求: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炭素企业,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炭素企业,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以现场督查抽查核实,出现超标排放情况的炭素企业,一律纳入停产管控范围。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重点领域VOCS行业。生产过程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企业。

  错峰时间: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31日错峰要求: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工业企业的具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生产工序及设施,在采暖期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错峰生产工作负总责,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错峰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各有关单位要在本方案错峰生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产业特征、布局和企业排污情况、所处区位,制定具体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二)实施电力监控。各县(区)、朔州经济开发区要落实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用电监管监控制度,对错峰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用电量等指标实行监控,研判分析企业污染物排放和用电量变化情况,判断企业是否执行停产措施、是否按要求落实限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并报送市环委办。

  (三)严格督查问责。各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对照本方案确定错峰生产企业,组织开展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并进行专项督查,严厉打击不执行错峰生产要求等违法行为,对未按照要求落实停限产要求的企业,一律纳入停产管控范围,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有关人员,严格实施问责。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将对各县(区)、朔州经济开发区错峰生产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注重宣传引导。〖HTF〗各县(区)、朔州经济开发区要做好错峰生产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宣传错峰生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公布举报电话、微信公众好等,落实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做好错峰生产企业职工思想引导工作,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

 

  附件:朔州市2017—2018年冬季取暖期错峰生产企业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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