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年10月31日 来源:朔州市政府办公厅

  朔政办发〔2017〕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朔州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31日

 

  朔州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

 

  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促进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聚焦做强主业,不断改善民生,提升社会公共服务管理质量和运营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7〕26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针对不同企业特点,分类处理,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坚持多措筹资、分担成本。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各级财政分别予以适当补助。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分离移交范围及主要目标

  2018年底前,驻朔央企,1998年以后下放我市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省属国企,市、县(区)属国企基本完成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气)和物业管理(以下简称“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工作;完成医疗、教育机构的重组、撤并和剥离工作;完成市政、社区的剥离以及消防机构的分类改革等工作。

  2020年底前,驻朔央企,1998年以后下放我市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省属国企,市、县(区)属国企完成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国有企业不再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民生问题得到进一步改善,社会公共资源能够得到更好的利用。

  三、主要内容

  (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1.主要工作。

  (1)对“三供一业”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分类移交到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2)分离移交工作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维修改造标准应当按照经济合算、分户设表、按户收费、正常运营原则确定,相关标准依据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规定执行。对设施设备达到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的,由有关部门、县(区)政府或专业化公司一次性接收;对设施设备暂不符合要求且改造任务较小的,由企业与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协商,原则上先移交后改造;对改造任务较大的,可先签订移交框架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进行维修改造,完成竣工验收后,再办理正式交割手续。

  (3)对独立工矿区的“三供一业”,由所在县(区)政府予以接收。

  (4)鼓励国有企业现有物业公司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竞争,有条件的物业公司可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

  (5)对移交到国有独资、全资机构管理的“三供一业”设施设备,资产无偿划转。对移交到其他所有制企业的,由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先行接收,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管理,然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资产、土地等进行处置。可通过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依法转让。

  (6)“三供一业”维修改造费用以企业承担为主,政府给予补助。驻朔央企的分离移交费用筹措按照国资厅资本〔2017〕193号等文件精神执行;1998年以后中央下放我市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按照国办发〔2016〕45号、财资〔2016〕31号等文件精神执行;省属国有企业按照晋政办发〔2017〕118号、晋财资〔2017〕226号等文件精神执行;市属国有企业财政补助办法另行制定;县(区)属国有企业财政补助办法由县(区)自行制定。

  (7)接收企业的确定。为防止出现接收方取得分离移交费用后“弃管”等短期行为,移交项目优先移交给有实力、信誉好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无专业化国有接收单位的,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接收,由接收部门或机构将有关业务委托专业化企业运营管理。结合我市实际,供水移交到市自来水公司,供热移交到市新城供热公司,供电移交根据原供用电关系分别移交到朔州供电公司、朔州地电公司。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供气和物业管理移交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供气的移交,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先接收资产,再委托专业化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物业管理的移交,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平台,经过招标、议标或与业主协商等形式确定有资质的物业公司来接收。

  (8)明晰职工家属住房产权性质。对具有完全私有产权的,所在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证件;对不具有完全私有产权或暂时无法办理的,由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市房管局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确保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对租赁性质的住户,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与住户协商,妥善处理房屋产权问题。

  (9)“三供一业”从业人员安置办法由移交双方进行充分协商确定。

  (10)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移交资产的清查、评估、审计、处置等工作。

  2.责任单位: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朔州供电公司、朔州地电公司等

  3.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前各责任单位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签订框架协议。

  (二)教育培训机构剥离。

  1.主要工作。

  (1)对教育培训机构采取移交、改制、重组、撤销、转让等形式进行剥离。

  (2)积极推进改革企业办幼儿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与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协商一致的幼儿园教育机构改革为公办幼儿园,由市、县(区)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资产和在职人员整体划转。生源少、办学条件差的幼儿教育机构由企业自行撤销,人员由所在企业安置。

  (3)企业办教育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费用,主要由移交企业负担。驻朔央企分离移交费用筹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998年以后下放我市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省属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筹措按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2.责任单位: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编办等。

  3.完成时限:2018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实施方案。

  (三)医疗卫生机构剥离。

  1.主要工作。

  (1)对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移交、合并、重组、改制、撤销、转让等不同形式分类处理。

  (2)符合医疗卫生规划和公立医院条件的,经协商一致,移交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管理。

  (3)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资产无偿移交,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编制移交,不符合移交条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4)企业办医疗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费用主要由移交企业负担。驻朔央企分离移交费用筹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998年以后下放我市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省属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筹措按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2.责任单位: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编办等。

  3.完成时限:2018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实施方案。

  (四)市政机构剥离。

  1.主要工作。

  (1)对生产区以外,应由政府承担的道路、桥涵、照明、环卫、防汛安全设施、人防等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机构和职能,移交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其中,道路绿化、园林绿化由市园林处负责;防汛安全设施由市水务局负责;人防设施由市人防办负责;其他市政设施由市住建局负责。资产、设施设备无偿划转,在职人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编制移交,超编人员和退休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2)职工生活区及相应配套基础设施整体移交到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人员安置由移交企业和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协商解决。

  2.责任单位: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水务局、市园林处、市人防办等。

  3.完成时限:2018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实施方案。

  (五)职工家属区社区管理的剥离。

  1.主要工作。

  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负责。

  2.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编办等

  3.完成时限:2018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实施方案

  (六)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1.主要工作。

  (1)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安排部署,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全面推开。退休人员档案、党组织关系一并移交市、县(区)党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

  (2)离休人员原则上由企业继续管理。因停产、关闭等退出市场的国有企业离休人员,以及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离休人员,由原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国有出资单位负责管理。主管部门撤并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承担其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管理。

  (3)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每人每年核定费用基数。

  2.责任单位: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档案局等。

  3.完成时限:2018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实施方案。

  (七)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和住房公积金管理。

  1.主要工作。

  (1)加快推进医疗、生育保险属地社会统筹。实现医保封闭运行的国有企业职工医疗、生育保险,2017年底前基本纳入市、县(区)政府社会统筹,企业按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当期医疗、生育保险费用和划转历年结余基金,并纳入社保财政专户,参保人员按统筹地区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2)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职能移交市、县(区)两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编制移交,超编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2.责任单位: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编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

  3.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朔州市国企国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国企国资改革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及全局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具体负责全市国企国资改革的日常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和承办人,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研究、亲自破解难题。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市经信委(国资委)负责市国企国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总体协调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负责与省国资委沟通联系,并及时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负责指导朔州供电公司和朔州地电公司制定供电接收实施方案并协调组织供电接收工作;负责制定供气和物业管理接收办法,指导督促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接收供气和物业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制定供水、供热接收工作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市自来水公司、市新城供热公司接收供水、供热工作;负责制定市政剥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房管局负责协助市国资委制定物业管理接收办法。

  市卫计委负责制定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社区剥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人社局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与部署,制定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企业人员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指导企业人员劳动关系变更及社保接续等工作;负责推进医疗、生育保险属地社会统筹。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做好补助资金安排、拨付、清算和保障工作;负责指导“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测算和资产接收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指导分离移交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变更工作;协调“三供一业”新建设施建设用地审批及报建手续办理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分离办社会相关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涉及道路施工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来电、来信、来访、网上投诉等信访事项的接待、转办和交办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移交项目维修改造过程中环保事宜的协调处理。

  市园林处负责园林绿化手续的办理工作。

  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减免因施工涉及的占道、控道、绿地、卫生防疫、报建手续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编办负责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过程中涉及的人员编制管理工作。

  市档案局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人员档案的存放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对供水、排水系统维修改造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人防办负责防空设施移交有关事宜的协调处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职能的接收与协调。

  朔州供电公司和朔州地电公司负责制定供电接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组长要每月对接,副组长要每周沟通,工作人员要随时联系,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确保各项任务有人抓、抓得紧、见实效。要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工作推进会,听取相关责任单位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督促检查,注重问题解决。各责任单位要做到事前有方案、有进度节点、有工作部署、有督促检查,确保任务目标按时序进度安排不折不扣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跟踪督促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了解掌握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向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和工作建议。

  (四)强化政策宣传,做好维稳工作。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维稳工作,主动做实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引导职工形成合理预期,确保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稳妥推进。

  五、其他

  驻县(区)国有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省、市标准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由市国企国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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