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7〕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22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公租房工作,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切实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及配建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有关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政策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规定: “在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配建5%廉租住房,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从2011年起,对于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要按照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向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应配建廉租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专户管理,作为市、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22号)规定:“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应按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5%的公共租赁住房,并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对于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要按照该项目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向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专户管理,作为市、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晋建保字〔2014〕71号文《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规定:“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5%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收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按照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回购。具体配建标准、方式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在项目用地合同和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
按照以上规定,我市新建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都应按规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由政府收回或由政府回购的办法,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享受有关各项优惠政策。对于未配建或经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要按照由物价部门核定的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向住房保障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由财政设立专户管理,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开发项目统一报建,统一建设,统一配套。开发项目分期实施时,应优先建设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在规划时要形成相对独立区域,集中单栋或多栋建设,便于管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为: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非成套住房(宿舍类)应符合国家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的规定。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质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二、明确责任,通力合作,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各项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配建工作涉及发改、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房管、物价等多个部门,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监督和管理。
1、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拟出让土地控制性规划指标时,应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面积、总套数和套型标准,在出具规划条件书时,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在用地规划中载明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面积、套型要求,并作为前置条件列入规划条件之中。在下发规划“两证一书”时,要审核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在施工图总说明中注明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户数、位置、层数等内容,审核其是否形成相对独立区域,集中单栋或多栋建设,要将相关内容明确载入规划“两证一书”中。
2、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根据规划条件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将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指标作为前置条件明确告知竞买人。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应当明确按照规定配建面积缴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内容。
3、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项目核准时,要严格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是否按配建协议要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要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复文件,凡未列入或内容与配建协议约定不符者不予批复。
4、实施配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定。《配建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配建房在项目中的具体位置、楼号、房号、建设标准、交房条件、交房日期以及移交方式、回购价格确定方式等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施工图审查时,《配建方案》或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作为审图的前置条件。对实施配建的项目要审查其施工图是否与《配建方案》一致。经审查相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如不相符,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4、严格工程质量监管。建设项目工程主体封顶后,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监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对配建的公租房进行专项验收,按照《配建方案》对配建房的单套面积、总面积、位置、套数、户型结构等进行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配建完全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移交(回购)协议》,部分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移交(回购)协议》并注明只移交、回购合格的配建房,不合格部分要按照规定收缴建设资金。不缴纳建设资金的,不予通过专项验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5、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配建房移交(回购)申请,并按照《移交(回购)协议》约定,由政府收回用于公租房房源。房管部门在受理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产权产籍初始登记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经批准的《配建方案》和配建房专项验收报告。未实施配建或配建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提供缴纳建设资金的凭证,否则不予办理产权产籍初始登记。移交政府或政府回购的配建房,房管部门要将其与项目其他住房分开登记,配建房的产权归各级人民政府所有,产权性质为国有,委托房管部门具体管理,负责具体的分配和后期运营管理;
6、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缴款决定,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予以收缴,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专用账户,根据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实际建设需要,做好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管理、拨付以及配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7、物价部门负责核定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房平均售价、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改项目的建设基准价格,作为商品住房项目缴纳配建资金和政府回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据。同时,物价部门要按照晋价服字〔2005〕145号、〔2012〕94号和晋建保字〔2014〕71号文件的要求,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综合因素,健全完善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对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租金标准控制在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以下。其他保障对象租金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70%以下。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每两年调整一次,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对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由各级房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成移交住建部门后,交由房管部门进行具体分配管理工作。房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渠道、申请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申请。要逐步实现集中受理,设立申报大厅或便民窗口随时敞口受理群众申请。要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优先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需求。要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复核与退出制度,对配租对象家庭财产、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终止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6日
主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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