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7〕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13710”信息督办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3710”信息督办系统市级重点工作任务督办制度》、《“13710”信息督办系统市级重大改革事项督办制度》、《朔州市政府督查工作激励积分办法(试行)》、《朔州市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朔州市“一网三库”督查人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六项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5日
“13710”信息督办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13710”电子督办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使用管理,强化刚性约束,提高落实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市政府办理省政府交办的“13710”督办事项以及市政府发出督办事项的立项、督办、办结和结果运用等。
第三条 系统依托电子政务外网运行,相关责任人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禁纳入涉密事项。
第四条 系统运行坚持围绕中心、依法行政、科学高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系统运行管理,并统筹、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建立运行各自系统。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落实系统事项第一责任人,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市直部门办公室主任为具体责任人。
第七条 市级系统纳入事项包括:
(一)日常管理事项。即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指示事项。(以下简称“1”)
(二)重点工作任务和重大改革事项,即省、市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改革事项。(以下简称“2”)
第八条 系统设置“1+2”三个版块,即日常管理事项版块和重点工作任务版块、重大改革事项版块。“1”版块依照本办法运行,“2”版块分别制定并依照各自具体督办制度运行。
第九条 系统事项进展、办结情况,以手机短信形式提醒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部门相关责任人和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科室具体责任人。
第三章 省级“13710”系统交办的事项
第十条 省政府交办的“13710”督办事项,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落实反馈,接到任务后,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分解呈批。市政府督查室下载督办事项并填写签批卡片,如督办事项涉及不同的分管市领导,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任务分解后,载明主要内容、时限要求、建议承办该事项的科室等要素,报办公厅分管领导及市领导审批。
(二)落实办理。办公厅分管领导及市领导批示后,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科室跟进落实,各承办单位按要求办理,并将办理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分管副市长和市长。
(三)反馈上报。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科室按照时间节点将办理结果报办公厅分管领导和市领导审批后,交市政府督查室通过省级“13710”信息督办系统上报省政府。
第四章 市级“13710”系统事项的立项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事项版块和重点工作任务版块、重大改革事项版块的立项主体为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科室。
第十二条 事项立项前,须书面报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领导以上负责人同意。“1”版块,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长交办事项的立项,或将事项分解至其他科室立项;秘书一至五科负责分管副市长交办事项和其他科室转交事项的立项;其他科室负责的事项按照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要求立项。
第五章 市级“13710”系统事项的督办
第十三条 立项主体兼为督办主体,结合系统全程督办,确保每一事项见人见事、见根见果。未按时落实或落实不力的承办单位,系统自动预警督促,或由督办主体进行电话催办、跟踪督查。
(一)提醒。事项立项后,系统将自动按照1天、3天、7天、1个月的时间节点,分别在截止时限前5小时和逾期5小时、1天、2天进行短信提醒。对推进1个月以上的事项,由“1”版块每周短信提醒一次,“2”版块按照各自督办制度予以提醒。承办单位提前报送情况的,对应提醒自动取消。
(二)反馈。承办单位按时限要求报送办理和落实情况后,系统将自动提醒,并短信反馈立项主体。
(三)退回。立项主体对承办单位不符合报送要求的事项,通过系统予以退回,并采取函询、持续办理、约谈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未按时限要求提交反馈的,系统将自动发送短信进行催办,逾期1天内每3小时提醒1次,逾期2天内每2小时提醒1次,经催办仍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立项主体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领导协调办理落实。逾期3天的,由市政府督查室按照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领导以上负责人要求进行重点督办,并对督办落实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第六章 市级“13710”系统事项的办结
第十五条 系统事项办结前,承办单位须向立项主体提出办结申请。涉及有服务对象的,承办单位在申请办结前,需征得服务对象同意;经3次以上沟通仍未达成一致办结意见的,书面报告立项主体同意后,采取专家论证、公众评价等形式,对拟办结事项进行核实验证;经核实验证视为可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反馈服务对象和立项主体。
第十六条 对在7天或1个月时间节点内无法办结、确需长期推进的事项,承办单位须提前2天提出延期办结申请,并制定合理、明确的落实方案,报立项主体同意后,转入系统“持续跟进”版块予以推进,每周发送短信提醒,按月报告进展情况,直至任务全面落实。
第十七条 立项主体根据办理时间、报送质量、落实结果等,逐阶段逐环节对申请办结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评估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领导审定。经评估为不合格的事项,由立项主体退回承办单位继续办理落实。
第十八条 督办事项落实到位,由立项主体书面提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并报经市长、分管副市长审定,予以办结清零。
第十九条 经审定办结、任务清零事项,立项主体要及时办结、销号,并通知承办单位。
第二十条 立项主体对办结事项的有关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立项主体对承办单位、任务来源、交办事项、事项编号、立项时间等,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分析结果及时报告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及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领导。
第二十二条 对系统承办单位采取积分制管理,每季度评分一次,年末总评并排名。
第二十三条 立项主体负责评分,并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汇总通报。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年末积分与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接挂钩,作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3710”信息督办系统市级重点工作任务督办制度
为深化拓展延伸“13710”工作制度落实,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13710”工作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47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13710”工作制度的通知》(朔政办发电〔2016〕51号)和《“13710”信息督办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市级重点工作任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务来源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重要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主要预期指标和约束性指标、重要量化指标、有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重要民生实事等。
(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工作任务。主要包括有明确目标要求的重大工作任务、与省及有关厅局签订责任书或有明确目标要求的重点工作任务。
二、督办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围绕重点工作任务,切实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任务“清零”落地。
(二)加强统筹协调。围绕工作重心,紧盯关键环节,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解决问题。
(三)严格时限要求。严格落实“13710”工作制度要求,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三、责任主体
(一)立项主体。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科室为市级重点工作任务的立项主体。按照《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工作任务,选择其中重点工作任务,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领导以上负责人审核后,纳入“13710”信息督办系统“重点工作任务”板块管理。
(二)落实主体。 各工作任务牵头落实单位为落实主体,要按照立项主体要求落实工作任务,在进度要求时限内完成并反馈办理落实情况。落实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靠前组织协调,亲自研究部署,推动任务落实。
(三)督办主体。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立项、谁督办”的原则,立项主体兼为督办主体,履行督办责任。
(四)协调主体。对督查发现的进度落后、标准不高等问题,由立项主体报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领导协调督促工作任务落实。
四、督办流程
纳入“13710”信息督办系统的重点工作任务要严格执行“13710”工作流程。同时,结合重点工作实际,对在一个月内确实解决不了的事项,要确定解决的时间节点,制定推进方案,报经立项主体同意,转入“持续推进”板块跟踪督办,并逐月反馈,季度小结,年底清零。
(一)逐月反馈。即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主体每月底前要将本月的落实进展情况通过系统进行反馈。在月底没有反馈的事项,由系统从下月1日开始,每日8时、15时分别催办一次,连续提醒2日,仍未反馈的由立项主体催办。超过时限2日未上报的事项,交由市政府督查室核查问责。
(二)季度小结。即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主体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第四季度提前一周)分别将第一季度、上半年、第三季度、全年工作进展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立项主体,由立项主体呈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三)年底清零。即所有事项年底都要销号清零,做到件件有结果。
五、问效问责
(一)考核评价。年底前,由立项主体对承办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进行分类排队,并将评价情况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二)积分奖励。立项主体对落实事项全程跟踪督办,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沟通,对报送的办理和落实情况进行严格把关。督办系统管理事项清零后,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领导审定为优秀、良好的承办单位给予奖励积分。
(三)追责问责。对落实措施不得力、组织不到位、责任不衔接、作风不扎实,以及弄虚作假、效能低下、失职渎职等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13710”信息督办系统市级重大改革事项督办制度
为深化拓展延伸“13710”工作制度落实,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13710”工作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47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13710”工作制度的通知》(朔政办发电〔2016〕51号)和《“13710”信息督办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市级重大改革事项工作任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务来源
(一)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事项。
二、督办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围绕重大改革事项,切实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任务“清零”落地。
(二)加强统筹协调。围绕工作重心,紧盯关键环节,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解决问题。
(三)严格时限要求。严格落实“13710”工作制度要求,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三、责任主体
(一)立项主体。市政府办公厅各相关科室为重大改革事项的立项主体。省委、省政府部署涉及我市的重大改革任务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改革事项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全部纳入“13710”信息督办系统“重大改革事项”板块管理。
(二)落实主体。各工作任务牵头落实单位为落实主体,要按照立项主体要求落实工作任务,在进度要求时限内完成并反馈办理落实情况。落实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靠前组织协调,亲自研究部署,推动任务落实。
(三)督办主体。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立项、谁督办”的原则,立项主体兼为督办主体,履行督办责任。
(四)协调主体。对督查发现的进度落后、标准不高等问题,由立项主体报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调督促工作任务落实。
四、督办流程
纳入“13710”信息督办系统的重大改革事项要严格执行“13710”工作流程。同时,结合重大改革事项实际,对在一个月内确实解决不了的事项,要确定解决的时间节点,制定推进方案,报请立项主体同意,转入“持续推进”板块跟踪督办,并逐月反馈,季度小结,年底清零。
(一)逐月反馈。即重大改革事项的落实主体每月底前要将本月的落实进展情况通过系统进行反馈。在月底没有反馈的事项,13710督办系统将从下月1日开始,每日8时、15时分别催办一次,连续提醒2日,仍未反馈的由立项主体催办。超过时限2日未上报的事项,交由市府督查室核查问责。
(二)季度小结。即重大改革事项的落实主体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第四季度提前一周)分别将第一季度、上半年、第三季度、全年工作进展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立项主体,由立项主体呈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三)年底清零。即所有事项年底都要销号清零,做到件件有结果。
五、问效问责
(一)考核评价。年底前,由立项主体对承办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进行分类排队,并将评价情况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二)积分奖励。立项主体对落实事项全程跟踪督办,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沟通,对报送的办理和落实情况进行严格把关。督办系统管理事项清零后,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定为优秀、良好的承办单位给予奖励积分。
(三)追责问责。对落实措施不得力、组织不到位、责任不衔接、作风不扎实,以及弄虚作假、效能低下、失职渎职等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朔州市政府督查工作激励积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督查部门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推动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中央、省委、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促进政府系统的督查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在全市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提高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相关部门),驻朔部分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督查激励积分,是指采取加分或者减分两种方式,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工作主动作为、行动迅速、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加分,对服务意识不强、行政效率不高、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减分。
第四条 督查激励积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严肃严谨、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积分事项
第五条 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督查事项,包括年度大督查、专项督查等涉及内容。
第六条 省政府督查事项,包括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省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以及省政府负责人批示、指示事项等。
第七条 市政府督查事项,包括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市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以及市政府负责人批示、指示事项等。
第三章 积分标准
第八条 积分以100分为基准,根据积分标准进行加分或减分评分。
第九条 加分项及标准:
(一)因督查事项推动落实较好,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牵头单位每项加20分,配合单位加10分。
(二)“13710”信息督办系统事项:根据纳入事项数量,每项加 0.5分,推动落实不力、被动纳入的不予积分。事项办结经审定为优秀的,每项加3分,良好加1分。按照工作程序,每个时间节点均未被催办的,每季度加5分。
第十条 减分项及标准:
(一)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及市政府督查中认定存在问题的,牵头单位每项减5分,配合单位减3分;因配合单位不主动配合、推卸责任导致问题发生的,配合单位每项减5分,牵头单位可不予减分或酌情减1~3分。
(二)“13710”信息督办系统事项:承办单位信息报送每逾期一次减0.5分;逾期2天以上、进入重点督办环节的,每项减5分;退回重报的,第一次减0.5分,以后每退回一次多减1分;办理结果被评为不合格的,每项每次减5分。
(三)其他事项。不积极配合、阻碍市政府开展各类检查或者调研的,每次减5分;对于市政府办公厅要求限期上报的各项材料,每次每迟报一天减1分。
第四章 积分评定
第十一条 每季度评分一次,年末进行总评并排名。
第十二条 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督查及市政府督查中,涉及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驻朔相关单位的评分,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
第十三条 对各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驻朔相关单位“13710”信息督办系统使用情况的评分,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系统督办事项承办单位的评分,由立项主体负责,每季度报送市政府督查室;进入重点督办环节事项的评分,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
第五章 积分运用
第十四条 每季度、年末,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驻朔相关单位进行评分,积分在基准分以下,且连续2年均为倒数后2位的,经市政府同意后,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将各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驻朔相关单位的积分及排名情况,报送市年度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评估考核成效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驻朔相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制定本县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朔州市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督查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山西省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我市政府督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查责任追究是指督查过程中发现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或者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督查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督查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在督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不作为、慢作为,不落实、假落实等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
(二)不落实省政府“13710”工作制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落实时限2天以上的;
(三)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推进工作,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拒绝、阻碍督查人员开展督查的;
(五)督查激励积分连续2年均为倒数后2位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六条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七条 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严肃批评,责令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四)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五)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则追究纪律责任。
第八条 对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责任追究由政府督查机构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组织核查、相关下级政府或者部门实施问责。
(一)问题线索移交及核查。政府督查机构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同级主管部门,并提出问责建议。主管部门进行核查,认定问题性质,提出拟问责范围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核查报告后以部门名义转送下级政府或者部门,并抄送同级政府督查机构。
(二)提出问责处理意见。相关政府或者部门按照核查报告提出的问责范围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或者工作人员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并形成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涉及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要协调同级党委、纪委、党的工作部门提出意见;采取党纪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涉及政务处分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对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因不服问责处理意见申请复核或者提起申诉的,按照问责处理所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程序办理。
(三)问责处理意见审核。主管部门对有关政府或者部门的问责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后,报送本级政府督查机构。政府督查机构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问责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对不当问责处理意见予以退回,并要求重新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对复核同意的问责处理意见,转有关政府或者部门执行。
(四)实施问责处理。有关政府或者部门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进行问责,问责结果报送上级政府督查机构,同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五)问责结果应用。问责处理的最终结果由政府督查机构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视情进行内部通报或者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公开通报。
第十条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备问责条件的,可以不进行核查,由主管部门直接转交有关下级政府或者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朔州市“一网三库”督查人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前瞻性, 整合督查力量,形成聚力攻坚的督查工作格局,根据《“13710”信息督办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督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一网”指依托电子政务外网运行的市政府“13710”信息督办系统;“三库”指按照建立的市级专职督查人员信息库、兼职督查人员信息库和特邀督查人员信息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市政府大督查、专项督查或者市政府领导安排的其他督查任务时,对“一网三库”督查人员的工作管理。
第四条 对“一网三库”督查人员的工作管理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口协作、统筹兼顾,优势互补、注重实效,严格保密、适时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对纳入“一网三库”的专职督查人员、兼职督查人员、特邀督查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发生人事变动需要作出调整的,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将调整情况报告市政府督查室。
专职督查人员由市、县政府督查机构在职工作人员,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办公室主任组成。
兼职督查人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调研员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各县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推荐的熟悉基层工作和政府重点工作的专门人才等组成。
特邀督查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有关部门推荐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等组成。
第三章 工作管理
第六条 专职督查人员、兼职督查人员、特邀督查人员由市政府办公厅统筹调配。
第七条 根据督查任务,专职督查人员由所在部门或单位确定,报市政府督查室同意,参与交叉督查或其他督查任务。
第八条 兼职督查人员、特邀督查人员由市政府督查室从信息库中选出,参与市政府大督查、专项督查或其他督查任务。在督查过程中,督查人员应充分发挥专业专长,善于发现问题并提供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市政府督查室根据督查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参与督查人员的范围、任务、职责、人数及天数等。专项督查任务,按照市政府督查分组情况,原则上每组参与督查的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专职督查人员一般不超过3名,兼职督查人员、特邀督查人员均不超过2名,随行人员不超过1名(含专职司机),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减人数;大督查任务,参与人员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督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市政府督查室根据任务需要提出专职督查人员、兼职督查人员或特邀督查人员参与督查的书面请示,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政府督查室从“三库”中选出参与督查建议人员,形成督查工作方案后,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专职督查人员由市政府督查室直接发函或电话通知,兼职督查人员和特邀督查人员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前征得所在单位或本人同意。
第十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及时将督查任务告知督查人员,并视情进行督查培训。
第十三条 根据督查工作方案及任务分工,督查人员单独或联合开展督查工作,遇到需要协调解决事宜要及时与市政府督查室取得联系。
第十四条 督查任务结束后3日内,要形成督查报告,并附问题事项清单、不落实典型事项清单,由督查工作方案明确的负责人起草完成,并汇总反馈市政府督查室。
第十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及时将督查报告及督查人员参与督查情况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专职督查人员车辆、经费等保障,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兼职督查人员、特邀督查人员车辆、经费等保障, 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相关补贴参照专职督查人员标准落实。
第十八条 被督查单位严格按照标准,做好会议、食宿、场地等督查工作保障,积极配合督查人员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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