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2017年05月16日 来源:朔州市政府办公厅

  朔政办发〔201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发展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0日

 

  朔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发展规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朔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工作,加快全市电动汽车规模化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以人民群众经济、绿色、清洁的出行需求为导向,加强规划指导,强化政策引领,鼓励社会参与,创新发展模式,发挥市场作用,分步分类实施,做好与配电网规划、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构建高效开放的充电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在朔州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系统谋划,规划引领。将充(换)电设施发展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从全局的高度开展系统性的顶层设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整体发展规划,以发展规划为引领,坚持“桩站先行”和“专用先行”,适度超前建设,推进充(换)电设施科学发展。

  (二)需求导向,合理布局。针对不同应用领域电动汽车的不同需求,适当建设相适应的集中式充电站、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等多种充电设施。优化规划布局,统筹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居民小区与单位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所充电设施建设。

  (三)示范带动,创新模式。以示范工程为抓手,探索建设运营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的新途径与新模式,积累新经验。积极发挥政府与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持续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创新。

  (四)市场主导,通用开放。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企业探索创新商业模式,激发市场活力。坚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现充电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充电服务的通用性和开放性。

  (五)加强领导,协同推进。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协调推进机制,落实相关主管部门责任,加快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宣传引导和项目协调力度,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形成发展合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末,全市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54个,其中,专用充电站18个、高速公路服务区集中式充(换)电站7对(14个)、城市快速集中式充(换)电站18个,其他4个。充电桩840个,其中,专用充电桩500个。

  朔城区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10个,充电桩200个;平鲁区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9个,充电桩150个;山阴县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8个,充电桩90个;怀仁县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9个,充电桩150个;应县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6个,充电桩90个;右玉县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6个,充电桩60个;朔州经济开发区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6个,充电桩100个。

  建成分散式充电桩9100个、充电智能服务平台1个。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推广建设的原则是:朔城区在城市的中心区域布局充(换)电站(桩)平均服务半径不超过2.5公里,其他县(区)在城市的中心区域不超过3公里,高速公路平均服务距离不超过50公里。基本形成覆盖全市、布局合理、高效智能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全市电动汽车的充(换)电需求。

  四、重点任务

  “十三五”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加快建设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充(换)电站、城际高速公路沿线配建的快充设施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适度超前、功能完善的充(换)电设施体系。

  (一)着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

  根据电动公交车的更新进度,依据电动公交的充电模式,提前建设公交充(换)电站。新建公交车场(站)均同步开展配套充(换)电站建设。到2020年,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公交车场站比例不低于60%。公交充(换)电站优先结合现有大中型公交车(场)站、首末站与保养站等基础设施,充分利用技术成熟的成套设备,建设以直流充电桩为主的快充设施。设有电动公交线路的公交(场)站建设不少于电动公交总数的50%的充电桩,在符合安装条件的公交线路起、终点建设2-3个充电桩。公交充(换)电站选址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与配电网规划,单个充(换)电站占地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0平方米,选址应靠近电动公交车运营线路首末站,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5公里。

  充电型出租车的电能补给以大中型出租车充电站为主,以城市公共充电设施为辅,依托出租车服务中心场站、交通枢纽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建设适量的大中型出租车充电站,站内充电设施以使用直流充电桩的快速充电设施为主,站内充电桩数量不少于20个。根据出租车换电需求,在城市中心区外沿与城市郊区选取交通便利、配电容量充裕的地区可建设大中型出租车换电站,在城市中心区以建设中小型换电站为主,单个换电站不超过2个换电工位,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平方米。

  加强城市环卫、信息通信、电力抢修等行业电动工程车的推广应用,依托环卫车、电力工程车、通信工程车等专用车自有停车场站建设专用车充电站,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专用车充电站建设工作。

  结合物流基地、货物集散中心以及物流配送企业自有停车场(位),建设物流配送车专用充电站。2020年前全市主要物流基地与货物集散中心均配建物流配送车专用充电站。

  (二)加快推动用户居住地与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用户结合车位配建充电设施,汽车销售和充电服务企业要做好配套服务。引导充电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停车位改造与资源整合,通过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引入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等方式为用户创造充电条件,形成可持续的市场化推进机制。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通过改造,以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新建住宅的停车位必须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保证居民可充电和安全充电。

  全市各级机关,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主动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地资源,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将充电设施建设与使用情况纳入各单位节能减排奖励和考核办法。

  (三)适度超前开展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为了保证电动汽车用户的出行需求,在专用充电设施提供基本充电服务的基础上,全市扩大城市公共充电设施的分布范围,提高充电服务能力。各县(区)按照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扩散、城市中心向边缘区域推进的布局原则,通过集中式公共充电站与分散式公共充电桩的高效互补、有机结合构建完善的城市公共充电服务网络。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发挥技术、管理、基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际和行业运行标准。优先结合交通便利的大中型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与驻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集中式公共充电站。本着规划先行,在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前提下,鼓励在商场、学校、酒店、文体设施、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改造装设分散式充电桩,在公园景区与城市绿地停车位、路边停车位等地建设分散式公共充电桩。鼓励有条件的个人与单位内部充电桩对公众开放。

  (四)引导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设。

  积极应用移动互联网、车联网、大数据等技术,采用标准统一的系统架构和数据交换协议,与智慧交通有机融合,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充电智能服务平台要向公众展示充电设施建设成果,普及与宣传充电设施相关政策、发布建设运营动态信息,为用户提供完善的充电导航、设施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鼓励不同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通过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与信息资源共享,提升智能化水平、用户体验与运营效率。

  (五)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充(换)电设施。

  整合公交车(场)站、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位)等资源,应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在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城市公共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中,采取公开竞争模式,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加快培养一批骨干企业。

  (六)积极创新充(换)电服务商业模式。

  鼓励汽车销售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停车场管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企业结合自身业务,拓展充(换)电服务。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饭店、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利用自有停车场(位)资源配建充电桩并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加快探索私人用户居住地与单位驻地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

  (七)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设施建设。

  各级房地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委员会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经信委牵头、市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参与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推进工作组,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工程的可研论证、协调服务,监督考核,完善监管和服务,推进充(换)电设施快速发展。

  (二)加强规划指导。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切实推进。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特点和居民出行需求,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在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时根据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各县(区)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保障充电设施用地。

  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充电设施建设用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各类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四)规范规划建设审批流程。

  规范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等手续。在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的单独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手续。

  (五)加强充电设施行业监管。

  各级公安、交管、安监、供电、消防等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和制度,落实人身安全、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责任。开展充电设施投运验收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已投运充(换)电设施的安全检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充电设施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工作。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进入示范工程项目,不得申领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确保充电设施的接口类型、技术指标、安全标准以及管理规范等均符合国家统一要求。

  (六)加强配电网服务与支撑。

  电力部门要为充电设施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将充电设施并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电力设施专项规划,确保充电设施供电安全可靠。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电价,充(换)电设施产权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入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成本统一核算。

  (七)充电服务价格市场化发展。

  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各类充(换)电服务费上限指导价,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低于燃油汽车使用成本,兼顾充(换)电运营企业的合理收益。随着电动汽车市场及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培育的不断成熟和完善,逐步实现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充(换)电服务价格。

  (八)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充电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实施动态等信息的宣传力度,让公众熟悉了解充电设施,促进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形成有利于充电设施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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