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37号)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发〔2013〕71号)精神,为切实改善我市2015年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出发点,以防治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推动全市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积极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努力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朔州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率同比2014年不低于4%和8%,力争达到6.25%和12.5%。
三、重点任务
主要任务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机动车污染防治和工业大气污染治理等10个方面,35项任务。具体要求和责任单位如下: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 严禁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2. 继续依法开展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3. 开展市区化工、钢铁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工作,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退城进园。(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4. 完成新增风电装机规模85万千瓦,新增光伏发电装机规模15万千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清洁生产。
5.全部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完成《山西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40%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6. 严格项目准入,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煤炭洗选加工设施,原煤入洗率满足国家2015年度考核要求。(责任单位:市煤炭局)。
7. 确保全面供应符合国四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四)燃煤锅炉整治。
8.市区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全市至少淘汰69台燃煤小锅炉,各县区确保累计完成辖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80%。(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9.开展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综合整治,提升在用燃煤锅炉污染防治水平,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达标排放要求。(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10. 完成300蒸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和工业企业燃煤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11.完成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建设工作。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由朔城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完成,朔城区政府牵头实施,市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完成。(责任单位:朔城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2.全市新建常规燃煤和低热值煤发电机组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文号中超低排放标准I、II;中电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600MW、山西昱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00MW、山西平朔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00MW燃煤发电机组按标准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13.火电、水泥、钢铁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4.完成火电、水泥、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提标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15.实施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控制。对没有环保手续的工业企业堆场进行关停取缔,对有环保手续的工业企业堆场全部达到《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 393-2007)要求。(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六)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6.全面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所有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等。工地扬尘控制合格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7.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把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作为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率达到85%以上,三级企业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8.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建成区机扫率达到85%或在2012年的基础上年均增长6%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9.创建省级保洁示范街道和容貌示范街道各3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0.全市城市(含县城)绿化覆盖率达到42%。(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七)机动车污染防治。
21.完成国家下达我市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对2015年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全部予以强制报废淘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全部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类黄标车。(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22.依规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发标信息实现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发标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3.完成市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4.在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车型,大力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公交运能、公交基础设施、智能公交系统以及慢行系统建设,提升公交服务水平及公交出行分担率。(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局)
25.强化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配置率达90%,完好率达80%。(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八)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26.全市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9%。(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27.所有新立项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增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28.完成2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按用热量计价收费。(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29.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来源,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十)大气环境管理。
30.全市实现PM2.5监测全覆盖,建设1个国家直管监测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1.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管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进展,并逐月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32.完成市级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33.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4.指导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应用推广;(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农委、市发改委)
严肃查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35.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其排名;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及污染源监测信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和通报,组织对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应统筹开展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区域的行动计划,确定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资金来源、政策措施推进要求及责任分工,并向社会公开。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市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方面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
(三)强化科技支撑。组织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入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研究,大气污染成因、传输规律、污染源来源解析及治理技术,以及空气质量中长期预报预警技术等研究,每年形成阶段性成果,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四)发挥资金引导。加大财政投入,以奖励、补贴和贴息等形式,支持清洁能源改造、重点行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老旧机动车淘汰、污染企业退出等重点项目,对重点行业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五)推进信息公开。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主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晋ICP备07500137号
晋公网安备 14060202000030
号 网站标识码 14060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