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17〕67号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防止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空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地畔、路边、林带等区域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格化秸秆禁烧工作责任体系;实行24小时巡查,对监管不到位,出现露天焚烧秸秆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网格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从源头控制秸秆露天焚烧。提倡和鼓励农民群众采取机械粉碎还田、堆腐还田、离田清运等方法处理秸秆;对暂时无法利用的秸秆,要指定地点合理堆放。
四、凡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市、县区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罚;妨碍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为12369。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7日
主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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