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17〕65号
为提高车用燃料品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和健康,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燃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1日零时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全面销售国六标准车用汽油、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
二、全市国六标准车用燃油商业名称统一为“#号车用汽油(国Ⅵ)”“#号车用柴油(国Ⅵ)”。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等位置上统一标识“#号车用汽油(国Ⅵ)”“#号车用柴油(国Ⅵ)”字样,在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油品品名后加注“(国Ⅵ)”字样标识。
三、各级发改、环保、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国Ⅵ标准车用燃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举报电话:价格监督举报电话 12358
环保举报热线 12369
商务举报热线 12312
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质监监督电话 12365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8日
主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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