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5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晋政地字〔2016〕217号文的批复,山阴县人民政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山阴县二○一五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对被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公告,山阴县国土资源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
补偿 区域 |
村名 |
地类 名称 |
面积 |
土地补偿标准 |
安置补偿标准 |
合计 |
平川区域 |
苑家辛庄村 |
建设用地 |
0.4929 |
0.4929×0.1290×15×9=8.5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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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39 |
马营庄村 |
建设用地 |
0.2279 |
0.2279×0.1290×15×9=3.9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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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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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家窑村 |
建设用地 |
2.3842 |
2.3842×0.1290×15×9=41.5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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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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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村 |
建设用地 |
0.5575 |
0.5575×0.1290×15×9=9.7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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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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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6625 |
63.7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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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825 |
二、安置办法
通过货币和社会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安置。
三、征收补偿费分配办法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失地农民,土地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九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山阴县国土资源局。
联 系 人:何杰、韩玉鹏
联系电话:13191023773、18603497027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山阴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山阴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0月25日
主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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