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7〕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6〕71号)、山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晋保办函〔2017〕24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95号)和市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委《关于印发朔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朔建办字〔2014〕253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朔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进行调整。
朔州市中心城区公租房准入范围为:朔州市中心城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准入条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线为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即29911元/年、2493元/月;
住房困难标准及其他准入条件不变。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准入条件
具有朔州市中心城区户籍;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在中心城区用人单位工作,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住房。
三、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准入条件
无朔州市中心城区户籍;在中心城区用人单位工作,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住房。
平鲁区和各县可根据本地的实际调整相应的条件标准。
特此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3日
主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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