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胡贵 | 登记时间: | 2017-08-13 11: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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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我叫胡贵,原籍右玉县*******,本村村民王**于2017年7月20日、28日两次将我位于**村院落周围由我父辈和我所植的8棵杨树、院内5棵榆树偷伐盗卖。我得知情况后,于7月28日、29日两次向***乡公安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所长答复我:此事无法管。我于8月3日向右玉县监委反映,监委虽然督促过问,但派出所依然敷衍搪塞,对案件不管不问。 右玉县作为全国闻名的绿化模范县,一草一木都要得到保护,国家明令禁止滥砍乱伐。为了保护树木,县里为我颁发了林权证,所有权属我个人,现在被人盗伐,人证物证俱全,盗伐个人树木明显是违法犯罪行为,派出所怎能说没法管。如果对盗伐树木行为不打击,任其泛滥,我们几十年的绿化成果将毁于一旦 。 现在,我向社会发出呼吁,希望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依法打击盗伐树木犯罪行为,保护我县绿水青山。 | ||
答复部门: | 答复时间: | 2017-09-15 10:51:24 | |
回复: | 接到“市长信箱”信件批办单后,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作出批示,要求县林业局立即派人调查核实情况。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胡贵被盗的树木属“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在采伐审批范畴,不属盗伐林木行为。因此,建议胡贵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司法部门以窃取公私财物行为调查处理。
右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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