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7〕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8日
朔州市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文物工作,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祖先留给我们的灿烂瑰宝,是国家文明的“金色名片”,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珍贵资源。朔州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历史文化传承悠久,文物遗存较多。得天独厚、丰富多彩的文物资源,不仅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转型发展的重要依托。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文物,对于讲好朔州故事、增强文化自信,对于激发朔州人民群众热爱家乡、建设家园的精神情感,对于促进文化旅游业壮大发展、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国家、省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我市的文物工作稳步发展,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不断夯实,资源状况基本摸清,保护力量持续增长,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博物馆建设步伐日益加快,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稳步提高,文物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不断深入,文物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同时也应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履行文物保护法定责任不够到位,文物遭破坏、盗掘现象尚未有效遏制,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博物馆展陈水平和文创产品研发能力不强、文物利用不足和不当问题同时存在;文物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文物保护管理能力有待提升,文物保护的社会氛围亟待形成。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文物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恪守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加强全面统筹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文物工作。
主要目标:到“十三五”末期,文物事业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文物安全形势不断好转,文物行业人才紧缺现状有效缓解,馆藏文物利用率普遍提升,文物陈列展览质量显著提高,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加强。
二、厘清责任,齐抓共管
(一)落实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发挥文物保护主导作用,把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统筹做好文物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
文物保护,基础在县。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级人民政府要将落实文物保护有人、有钱、有规划,防火、防盗、防破坏的“三有三防”工作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文物保护机构职能和责任,确保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将文物保护员和市、县(区)保古建筑日常养护经费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要树立担当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做好基本建设、城市改造和城镇化发展中的文物保护,着力解决好文物工作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二)落实文物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不辱使命,守土尽责,提高素质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在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市文物工作的落实、推进和监管,督导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发现、处理文物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对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文物保护法定责任情况进行督查、评估,指导、支持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做好本辖区的文物工作。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在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县文物工作的实施和监管。要切实把文物工作抓实抓细抓具体,紧盯基层文博单位,做好古建筑等保护单位的日常养护。动员、组织文物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和社区,依法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指导、检查、督促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保护义务,落实保护措施,做好管理利用。组织文物保护员,开展文物巡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制止文物违法行为,及时发现、迅速解决文物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三)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共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努力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统筹协调能力,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文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建立文物、文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旅游、宗教等部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要保持对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教育部门要在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支持。新闻媒体应积极做好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四)落实文物所有人使用人保护责任。文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进一步做好不可移动文物权属确认工作,明晰、落实所有人、使用人的保护管理责任。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和使用人签订《文物使用保护责任书》,由使用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没有使用人的由文物所在地县(区)文物行政部门聘请文物保护员负责保护管理。企业、乡村、社区等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和企业董事会、村委会、居委会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由企业董事会、村委会、居委会等承担保护管理责任;个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和所有人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由所有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将文物交由他人使用的,要向文物所在地县(区)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由文物所有人负责监督、文物使用人具体承担保护管理责任。
三、重在保护,整体推进
(一)加强文物资源管理。建立文物登录制度,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工作,完善标准,规范程序。建立全市文物资源总目录和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推进文物资源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动态化,加强管理,推进共享。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加强文物日常巡查和监测,要认真做好全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隐患排查,完善保护方案,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区别轻重,逐年实施,要依法合规开辟濒危古建筑抢救保护“绿色通道”,组织实施重点抢险项目。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继续协调配合做好应县木塔保护工作,推进应县木塔、净土寺消防工程建设,畅通消防通道、完善消防设施、抓好人员培训;抓好马邑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怀仁县王皓疃堡,平鲁区将军会堡、七墩关帝庙,应县席家堡关帝庙等抢救性保护建设项目的保护方案、规划的制定及实施工作;积极推进大遗址保护工程。组织编制全市长城保护总体规划,重点实施杀虎口、新广武段等重点段落维修保护和利用工程。
(三)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切实保护老城区、乡村的传统空间肌理和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文保单位和历史建筑,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防止过度商业化开发对文物带来的负面影响。依法实施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将传统村落保护与精准扶贫、民生改善相结合,与城镇化建设、旅游业发展相协调,统筹保护,适度利用,延续历史文脉,留住乡愁记忆。
(四)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馆藏珍贵文物和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珍贵文物,分类推进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程,逐步修复应县辽代经卷、平朔出土文物、革命文物以及一普中登录的具有较高修复价值文物。实现由抢救性保护向预防性保护转变。制订国家文物登录制度、普查数据安全制度,实现对可移动文物的动态管理。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文物经营活动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
(五)加强近现代文物保护。进一步摸清全市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址底数。开展抗战文物等革命文物的认定与调查,充分发挥革命旧址的爱国主义教育阵地作用。落实对革命文物调查、修缮和养护的经费保障,开展系列专题展览,提升红色及抗战遗址展示水平,带动形成点面结合的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存保护网络。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大力推进“文明守望工程”,畅通社会资金、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渠道,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新格局。全市现有市县保文物古建筑259处,其中市保古建筑20处,县保239处。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供选项目名单(第一批)公布了我市朔城区老城文庙、山阴县下喇叭乡榆林洼村摩崖石刻、怀仁县河头乡王皓疃堡址等21处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名单。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要遴选热爱文物保护事业、经济实力强、社会信誉高的申请者,签订认领认养协议,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认领认养者使用权、经营权。要把“文明守望工程”与全市文化旅游开发结合起来,逐步将国保、省保单位纳入社会力量保护利用范围,力争每个县区至少有1至2处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项目得到认领、认养,尽快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文物的良好局面。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为其提供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并通过授予荣誉称号、奖状、证书和树立功德碑,将典型人物及其事迹载入地方志等多种形式给予表彰。
四、合理利用,促进发展
(一)挖掘发挥文物核心价值。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发挥作用,立足朔州历史文化特色,深入挖掘我市文化资源内涵,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让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潜移默化地滋润人们心灵,唤醒历史记忆,汲取精神能量,焕发新的生机,实现提振信心、鼓舞斗志、重塑形象、推动发展的现实目的。
(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山阴县、应县、怀仁县博物馆建设,在“十三五”末期,各县区都要有一座国有博物馆,鼓励和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建设,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博物馆体系,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标准化、均等化。建立免费开放绩效评估机制,将博物馆免费开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予以资金保障或补贴,完善博物馆青少年教育功能,建立青少年定期参观博物馆长效机制。推广数字博物馆,让更多群众享受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
(三)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旅融合,发挥文物在旅游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文物资源特色,打造古建筑、古村镇、长城设施、抗战遗址等文化文物旅游品牌。围绕文化旅游发展战略,优先推进旅游重点发展区域的文物保护与周边环境整治,打造更多体现朔州特色、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物景点。在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的同时,发挥文物在壮大我市文化旅游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性作用。
(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激发文博单位内在动力,以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寻求文创产品研发途径。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深入挖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选择一批文化文物单位开展试点示范,通过委托经营、授权经营等方式,加强与第三方文化创意企业合作,共同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进程,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讲述文物故事,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五)合理适度利用文物。坚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引导有序的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评估体系和制度,做好文物景区景点游客承载量的合理预估和确定,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和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
五、夯实基础,严格执法
(一)完善法制建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情况,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推动出台文物保护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健全与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相配套,便于操作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进一步提升文物工作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加强规划实施。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切实做好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并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科学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依法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文物保护规划实施绩效评估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规划实施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依法推进文物保护规划的有效实施。
(三)强化安全防护。把文物安全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盗掘、盗窃、走私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重要文博单位、文物资源密集的地方可设专门警务室。不断强化文物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完善文物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加强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发挥乡镇(街道)文化站作用,明确乡镇(街道)文化站的文物保护职责,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文物保护员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的方式,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长城沿线乡镇至少配备2名文物保护员。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切实加强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开展经常性文物安全检查和自查,做好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切实保障文物安全。
(四)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保证文物执法力量。市和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合理划分文物执法权限,切实履行好文化执法职能。文物行政部门要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管理平台;要建立打防管控长效机制,建立情报共享机制。对文物犯罪要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加大攻坚力度;加强文物犯罪高危人员及重点场所管控,对文物犯罪前科劣迹和高危人员要搜集信息,及时纳入视线,加强动态管控;公安和文物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制定改进防范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责任终身追究。
六、加大支持,完善保障
(一)保障经费投入。要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推进科技创新。根据我市文物保护主体特色和实际需要,针对古建筑维修、彩塑壁画保护、安全技术防范、文物展示传播、易损文物修复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等关键技术和重点方向,加强科技支撑。推动实施一批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的重点科技示范项目。
(三)重视人才培养。实施国家文博人才培养“金鼎工程”,通过学历教育、委托培养、赴外交流学习等一系列途径,加快文博领军人才、技能人才、复合型人才培养,完善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我市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加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文物保护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切实改变文博行业人才紧缺现状。
(四)深化宣传教育。不断创新宣传理念和手段,推进文物宣传能力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机会,宣传文物资源优势、重要价值和独特作用,努力提升当地居民对历史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牢固树立爱护身边文物的自觉意识,积极营造文物保护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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